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关于接受胡锦贵辞去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
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
(2018年8月28日内江市东兴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)
根据胡锦贵本人申请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》第十章第五十四条的规定,内江市东兴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:接受胡锦贵辞去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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